亚太科技股票开户 实用贴!美股开户流程!绝对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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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贴!美股开户流程!绝对的干货!

作者:知乎kyle

绝对的干货,收藏时别忘了转发到朋友圈跟大家分享哦。

亚太科技股票开户 实用贴!美股开户流程!绝对的干货!

最近刚开始炒美股。总的来说分为两步:一是开户 ,即选一个美股券商开设股票交易账户;二是汇款注资 ,把人民币换成美元转账到股票交易账户上。上述第一点其实相对简单,美股券商大多都对美国以外的外国人开放申请,且开户流程在网上就能搞定;第二点稍微麻烦,这是由于我国严格的外汇管制,把钱弄出国并不容易。

我选择的券商是Scottrade(史考特证券) ,开户过程全部通过网上办理(偶尔会接一两个电话),全程中文;汇款是通过招行香港一卡通 ,去了一次北京的招行网点,其他全在网上搞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流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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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设美股交易账户

1.1 券商的选择

美股券商有很多,最终我选的是Scottrade(中文名“史考特证券”,网址:http://chinese.scottrade.com/),理由如下:

第一,可靠。搜了一下各种排名,在不同年度不同机构的评价中,Scottrade基本都排在全美券商前几位。

第二,手续费较低。交易手续费7美元一次(无论买卖多少股都是7美元)。虽然交易手续费不是最低的,但没有账户维护费、账户不活跃费等其他费用。总的来说,与其他美股券商相比,费用算较低的水平。详细的费用见:https://chinese.scottrade.com/zh_CN/online-brokerage/trading-fees-commissions.html#tab0

第三,开户全程通过网络和电话即可办理,足不出户。

第四,有中文的400电话(4008-82-2767,见:https://chinese.scottrade.com/zh_CN/contact.html)。另外网站、Email都可以使用中文,不存在语言障碍。

1.2 开户流程:

1) 填写账户申请资料表

在Scottrade中文官网(地址https://chinese.scottrade.com/)右上角点“亚太居民申请”,或直接点这个链接:https://w8apply.scottrade.com/default.aspx,开始在线填写账户申请资料表。

表中第二页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选择“个人账户”或“共同账户”:个人账户就是一个人的账户(推荐选个人账户 ),共同账户是比如两个人都可以分别登录交易的账户,这需要提供双倍的材料;

第二,选择“现金账户”或“融资融券账户”:新手选择“现金账户”即可 (现金账户要求开户后一个月内汇入至少500美元,融资融券要求2000美元;申请现金账户开户成功后,可以再进一步申请融资融券账户);

第三,“是否有兴趣期权交易”:新手选“否”即可

完成上述表格,最后页面会给出一个申请代码,记下来;然后下载“非美国居民经纪账户申请表”PDF文件。

2) 填“非美国居民经纪账户申请表”PDF

这个PDF文件可以直接在Adobe Reader中直接编辑。其中第1页右下角的“优惠代码”栏,请填写图中我的推荐代码,这样的好处是你我都能获得三次免手续费的交易机会 (一笔交易手续费是7美元,相当于省了2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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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完之后,打印、签字、然后扫描(或拍照)。需要注意的是,扫描时,一定要把整个表格都扫描上 ,我因为表格边框有一点点没扫描到,就让我重新扫描了一次。

3) 扫描文件并发送Email

需要的文件材料可以是身份证、户口本、驾照或护照等,具体参见链接:https://chinese.scottrade.com/zh_CN/InternationalAccount/InternationalAccountDocuments.html#tab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即可。

将准备好的材料扫描(或拍照),与上一步扫描的申请表一并发送到邮箱api@scottrade.com 。

4) 发完Email之后

如果没有意外情况,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Scottrade就会发来一封邮件告诉你账户开设好了。

如果有文件不符合要求,Scottrade会通过电话或邮件通知需要重新提交的文件。

如果长时间(大于五个工作日)没有回应,发邮件到api@scottrade.com催一下就好(我等了两周没有回应,打了400电话催了一下,立刻就有回复了)。

5) 填写W-8BEN表格

W-8BEN表格是美国国税局用来确认外国人身份的表格。

收到Scottrade开户成功的邮件后,根据邮件里的说明,登录Scottrade,点“我的账户”,选择“我的资料和喜好”,再点“W-8BEN”,勾选自己的姓名然后点“继续”,一步一步填就可以了。填完提交表格后,开户大功告成,此时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

1.3 费用与其他事项

时间花销:各种填表、扫描、发Email不超过一个晚上即可搞定,等待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总之顺利的话,一般一周内就能开户。

金钱花销:开户不需要费用。另外,Scottrade没有账户维护费、账户不活跃费等费用,但开户一个月之内需要转入至少500美元,否则会被销户

开户过程中的其他常见问题,可参见官方FAQ:https://chinese.scottrade.com/zh_CN/InternationalAccount/InternationalAccountFAQ.html

2. 汇款注资

2.1 汇款的方法

我国限制私人境外投资,如果直接汇款给Scottrade,一般都会被打回来。网上有很多汇款的方法,比如汇款时不写Scottrade Inc.而写成Scott等等,但总归会是有失败的风险。比较之下,我觉得招行香港一卡通 算是比较稳妥的方法,费用相对也能接受。

招行香港一卡通是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发行的借记卡。通过招行香港一卡通汇款Scottrade的原理是,从内地的同名招行账号汇款至招行香港一卡通 (由于属于个人名下不同账号之间的汇款,不会受到境外投资管制的限制),再由香港一卡通汇款至Scottrade (这步完全不受我国外汇管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大陆居民可以在内地办理招行香港一卡通,无需人肉跑到香港

2.2 招行香港一卡通的办理流程

1) 办理的条件和资料

内地居民,年满18岁,且有内地的招行一卡通金卡,或一卡通普卡且总资产达5万人民币 。最好还有内地招行的网银和U盾(香港招行可共用内地招行的U盾)。

需要准备的资料是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或护照,以及住址证明。

具体的要求参见官方链接:http://imagesNaNbchina.com/cmbcms/201204/3bb93b7c-5c71-4f38-8216-3e37200b5547.pdf,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即可。

3) 申请之后

大约4周左右,会收到香港发的短信(95555),这时香港一卡通账户就算开设好了(虽然此时还没收到实体的卡片;实体卡片需要再过几天才能收到)。

此时登录内地招行网银专业版,会弹出提示,输入在网点申请香港一卡通时给的授权码,把香港一卡通关联到网银上,再登录招行香港分行网站,下载香港一卡通网银专业版并安装(链接:http://hkNaNbchina.com/cmbhk2003/personalbank/bpHk.htm)。然后就可以把钱从内地招行转到香港招行了。

需要注意的是,开户成功(即收到开户成功的短信)后两个月内,必须从内地招行同名账户转一笔钱至香港一卡通 ,否则香港一卡通会被冻结或销户。

2.3 向美股账户汇款

1)国内招行购汇

在国内招行网银专业版选择“外汇管理”—“外汇购汇”,换美元现汇。

2) 从国内招行汇款至香港

在国内招行网银专业版选择“转账汇款”—“境外汇款”—“汇香港一卡通”,填写示例如下(图片来自招行官网:http://wwwNaNbchina.com/cmbpb/v50/gb/pb/TransferHK.htm。应购美元现汇,而不是图中的港币现钞;选现汇是因为现钞会有汇转钞的损失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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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为手续费+电报费。手续费为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最低100元(金卡手续费半折50元,金葵花卡免费);电报费150元。

3) 从香港招行汇款至Scottrade

打开香港招行专业版,选择“转账汇款”—“香港本地转账”(因为Scottrade在香港有账户,因此是转账到香港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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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界面如下,记得在附言中写上你的Scottrade账户号码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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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7美元,大约1-2个工作日到账。

到账后就可以买卖股票了。

2.4 费用与其他事项

招行香港一卡通开户,无费用;

国内招行转账至香港招行一卡通,收取手续费+电报费:每笔手续费为汇款额的千分之一,最低100元(金卡手续费半折50元,金葵花卡免费);电报费150元。

招行香港一卡通转账至Scottrade香港账户,每笔7美元,1-2工作日到账;

招行香港一卡通账户管理费,每月8港币(日均总资产10万港币以上免收);

招行香港一卡通人民币转账至国内同名招行账户,无费用;

香港一卡通的费用表格参见:http://hkNaNbchina.com/Personal/Detail.aspx?guid=eaeccb6c-5a53-4c66-bf27-d9268a6c21b9

3. 总结

整个流程费时最快一个月 。除了办理招行香港一卡通需要去一次银行网点,其他全部流程在网上即可搞定。

建议先申请招行香港一卡通,然后两周后申请Scottrade开户 。因为Scottrade开户流程比香港一卡通要快,如果Scottrade已经开户完毕但招行香港一卡通还没搞定,没法汇款的话,Scottrade开户超过一个月不注资可能将被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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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违法实控人陈尧根遭禁入 安信证券项目杯具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了两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002370.SZ)、任军、陈尧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亚太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吕旭幸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议通过并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兼财务总监何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依伊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黎明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副总经理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在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钟婉珍、平华标,独立董事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监事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保证任期内相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当事人任军、陈尧根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亚太药业前身为浙江亚太制药厂,创办于1989年,位于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0年3月16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70)。截至2021年4月7日,公司大股东为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4%;第二大股东为陈尧根,持股比例为5.06%。

亚太药业2020年年报显示,陈尧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7月至今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21日,亚太药业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交易系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持有的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作价9亿元。以2015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为90220万元,评估增值73286.28万元,增值率为432.78%。

2015年10月13日,亚太药业披露《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安信证券作为亚太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二)本次交易已经亚太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标的股权按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当事人: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陈尧根,男,1951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任军、陈尧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临西循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乐清迈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安葛莱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昊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茁涵医疗科技服务中心、南京文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临医学研究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上海新高峰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任军,男,1967年8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吕旭幸,男,1975年6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何珍,女,1969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沈依伊,男,1981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孙黎明,男,1977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胡宝坤,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王丽云,女,1964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谭钦水,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钟婉珍,女,1952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平华标,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董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詹金彪,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何大安,男,1957年12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莫国萍,女,1981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成华强,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赵科学,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王国贤,1969年10月出生,时任亚太药业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詹金彪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前期财务数据已经不真实,以此作为基数,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识别此后发生的财务数据作假。其二,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蓄意作假,审计机构、财务专业独立董事都被欺骗,非财务专业独立董事客观上难以察觉。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案涉财务造假是本届董事会自查发现线索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避免了中小投资者进一步损失,是勤勉尽责的表现。

何大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发生在任职之前,这是出现虚假财务事件的根源。其二,2016年暨收购后第一年的年度报告经审计机构审核未发现异常。本人签字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专业会计师和审计机构都不能甄别存在虚假,作为非会计专业独立董事难以发现。其三,在完善治理结构、监督重大决策、聘请审计机构等方面基本做到了勤勉尽责。上海新高峰财务造假比较复杂,非会计专用独立董事难以察觉。

莫国萍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2016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不知情、未参与。收购发生在任职之前,任职时充分了解了亚太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保持了合理信赖。其二,对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无法发现、未参与、主观无过错。在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外部证据无异常的情况下,无法推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无理由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此外,上海新高峰主要负责人有目的实施持续性财务造假行为,具有隐蔽性,作为独立董事难以发现。

上述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对于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上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独立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无相关专业背景、信赖中介机构意见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二,本案是监管部门关注到相关风险后,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开展现场检查及立案调查等。第三,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任职履职等情况,申辩材料不足以说明其作为独立董事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综上,我局对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我局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三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能较为积极地参加董事会、审阅议案材料、发表独立意见,保持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沟通,并通过出差参与亚太药业项目调研考察、对收购前后上海新高峰业绩进行分析比较、委派团队到上海新高峰现场了解及核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五、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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